【金融沙盒納入消費者保護,沒有更好只有更壞】
很遺憾的,今天在大家的集氣下,金融科技實驗創新條例還是沒能出委員會,我也會繼續努力的。不過忙完終於有空,我想談談我對於時代力量版本的擔憂:又要發展金融科技產業,又堅持要納入消費者保護,既想博取一種支持產業發展的美名、又想戴上道德的冠冕,我擔心只會毀了金融科技發展。怎麼說呢?
何謂「沙盒」?
沙盒的原始概念,是電腦系統上的一種安全設計,簡單來說,引入或試跑新的軟體時,因為怕電腦系統受到傷害,所以設計一個安全區來測試這些軟體,再視測試結果來做後續行動。
所以,沙盒就是一種實驗場域,目的是安全地做實驗,並希望能把實驗結果拿來擴大應用。
「金融監理沙盒」就是借用「沙盒」這個概念,這個精神,有這樣的認知,就不會害怕實驗出錯,因為「出錯」是「除錯」的先決條件,不出錯如何除錯,已經完美的東西,何須實驗,直接上市就好。
那麼為什麼要政府來辦這種實驗,不要求企業自己做好再上市?
現在的科技創新講求速度,為什麼要求速度,因為網路化時代,很多新技術一旦失去先機,市場就完全被占有,這是網路效果,除非能像中國能用長城封住,再等自己國內企業學會才來開放。
實驗的對象是誰? 業者(新科技、新模式)、政府(法律修訂、監理調適)、消費者(創新服務使用),因此每一個實驗中的對象都可能出錯,而出錯是預期中的,後續的除錯才是指重點。所以我一再強調,「金融監理沙盒實驗的其實是監理」。
保護消費者是假議題
如果我們設計一個實驗計畫,但要求絕對不能犯錯,那這個實驗場域再好,也不會有人來做實驗,這樣的設計最終淪為政府的一廂情願,所以實驗我們都不希望有很多錯誤,但預期錯誤發生,是目的,沒有錯誤發生,是運氣,把實驗的原始精神放一邊,偏離到保護金融消費者,這是本末倒置。
而且,我們本來就有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」是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,至於專業金融投資人,則有另外的機制可以排解這些問題。
我在強調的事情,其實很簡單,金融監理沙盒必須真的可行。立法委員在質詢台上的論述,可以追求理想上的完美,但實務上的操作不同,為什麼需要實驗? 為什麼需要沙盒? 就是因為我們要的是真正可行的法律框架,並能夠用這個框架來追求科技創新的速度並兼具安全性。
不能因為怕被實驗者出事,而設計出沒辦法實驗的實驗規則,如果搞不清楚這點,那即使有提案,也是空洞的抄襲。
我的條文設計,實驗業者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,這就是一個特殊機制之下的實驗計畫,有時間限制、有規模限制、有實驗目的,這是其一。其二,將自然人消費者與專業投資人區隔,前者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範,後者本來就要有專業投資及風險估算能力,而且有爭端解決機制,不應列入保護範圍,以免業者利用此規範,從事惡意的競爭。
保護行政單位跟公務人員才能提供正確的誘因
實驗參與者還有政府單位,因此設計公務人員免責機制是最有效鼓勵政府創新的方法,我想這點應勿庸議。免責在實驗中,也希望激盪政府優秀公務人員能提出監理新想法,或新的法律見解,加速新科技推行。
保護業者關鍵在於法令修改如何跟上,出了沙盒何去何從
與保護公務人員相對應的設計則是,業者既已完成實驗,那麼法令還未完成修正前,就不能以實驗已完為由,要求逕行開放,因為這個實驗是官民合作的,另一方還沒完成實驗。
同理,主管機關也不能因為實驗結果還沒出來,昧於其他國家的實作情形及立法例,不主動為業者解決法令問題,因為政府也是實驗項目的一部份。
金融監理實驗,參與者有三方,也需要三方,偏袒任何一方的設計,必然導致實驗失敗,甚至連參與實驗的人都沒有,立了法等於白立,「手術成功,病人死亡」。
在這種實驗計畫中,處處強調消費者保護,讓公務人員自動縮緊袋口,以免自尋煩惱;讓申請業者看看,繼續嘲笑政府玩假的,然後投入新加坡或別國的監理沙盒,到那個時候,產業的零和賽局已經跑完,空談理論而博得名聲得到優良立委,那意義又何在?
最後再強調一次,「監理沙盒」是科學實驗程序,用泛道德去處理一個科學問題,本身就是不道德也不必要的,這個議題台灣沒有多少時間等待。一個沙盒法案,更禁不起三輸的局面,無論是金管會還是行政院,我也希望務必小心不要掉進時代力量的陷阱裡啊!